北落师门

藏好自己,做好自己

《1295年版联盟宪法》

元星联盟宪法

    (1295年1月4日联盟临时议会通过,1295年1月4日联盟临时议会公告公布施行)

序言

基于对自公元1133年起,持续162年的错误,以及对自公元770年起,持续525年的错误认知和偏见的深刻反省;和为了应对自公元元年起,来自人类外界的未知势力威胁,元星全体人类成员的代表召开会议,制定此基本法,作为组建元星联盟的法律依据。全体人类成员因此均适用于本基本法。

阿萨及变种人均为人类的一份子,平等享有和拥有公元1002年《乌托邦宪法》中定义的乌托邦公民规定享有和拥有的,和本宪法规定联盟公民规定享有和拥有的一切权力和义务。本段之叙述不得动摇。

本宪法旨在保障联盟政治体制的完善、联盟各州的安全、促进联盟公民的公共福利,以及联盟公民的自由权利。

第一条

第一款 元星联盟是各州、直辖市和特别行政区共同组成的联合体。联盟的统一神圣不可侵犯。

第二款 联盟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联盟议会和地方各级议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第三款 联盟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联盟议会和地方各级议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联盟议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中央和地方各州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各州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第四款 联盟各民族一律平等。联盟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联盟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第五款 联盟依法治国,维护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第六款 联盟的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联盟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第七款 国有经济,即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联盟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第八款 手工业、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服务业等行业的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都是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联盟保护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

第九款 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联盟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联盟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

第十款 土地属于国家所有。联盟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第十一款 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公有制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联盟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联盟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第十二款 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联盟保护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

第十三款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联盟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联盟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第十四款 联盟通过提高劳动者的积极性和技术水平,推广先进的科学技术,完善经济管理体制和企业经营管理制度,实行各种形式的公有制责任制,改进劳动组织,以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发展社会生产力。联盟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联盟合理安排积累和消费,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保障人民的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联盟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第十五款 联盟实行公有制市场经济。联盟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联盟依法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第十六款 国有企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主经营。国有企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第十七款 集体经济组织在遵守有关法律的前提下,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民主管理,依照法律规定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

第十八款 联盟允许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联盟法律的规定在联盟投资,同联盟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进行各种形式的经济合作。在联盟境内的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经济组织以及合资经营的企业,都必须遵守联盟的法律。它们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受联盟法律的保护。

第十九款 联盟发展教育事业,提高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联盟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并且发展学前教育。联盟发展各种教育设施,扫除文盲,对工人、农民、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劳动者进行政治、文化、科学、技术、业务的教育,鼓励自学成才。联盟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联盟的官方语言为通用语(汉语及英语)和乌鲁尔语。联盟推广汉语和英语两种通用语,鼓励使用乌鲁尔语。

第二十款 联盟发展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事业,普及科学和技术知识,奖励科学研究成果和技术发明创造。

第二十一款 联盟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现代医药和各民族传统医药,鼓励和支持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街道组织举办各种医疗卫生设施,开展群众性的卫生活动,保护人民健康。联盟发展体育事业,开展群众性的体育活动,增强人民体质。

第二十二款 联盟发展为人民服务的文学艺术事业、新闻广播电视事业、出版发行事业、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和其他文化事业,开展群众性的文化活动。联盟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

第二十三款 联盟培养为人民服务的各种专业人才,扩大知识分子的队伍,创造条件,充分发挥他们在联盟建设中的作用。

第二十四款 联盟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的公德,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的教育,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反对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

第二十五款 联盟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

第二十六款 联盟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联盟组织和鼓励植树造林,保护林木。

第二十七款 一切国家机关实行精简的原则,实行工作责任制,实行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制度,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反对官僚主义。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第二十八款 联盟维护社会秩序,镇压叛国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制裁危害社会治安、破坏经济秩序和其他犯罪的活动,惩办和改造犯罪分子。

第二十九款 联盟的武装力量属于人民。它的任务是巩固国防,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参加国家建设事业,努力为人民服务。联盟加强武装力量的现代化和正规化的建设,增强国防力量。

第三十款 联盟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

(一)全国分为州、直辖市;

(二)州分为县、市;

(三)县分为乡、镇。

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

第三十一款 联盟在必要时可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联盟议会以法律规定。

第三十二款 联盟保护在联盟境内的外国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在联盟境内的外国人必须遵守联盟的法律。联盟对于因为政治原因要求避难的外国人,可以给予受庇护的权利。

第二条

第三十三款 凡具有联盟国籍的人都是联盟公民。联盟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联盟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三十四款 联盟年满十八周岁(阿萨为六十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第三十五款 联盟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第三十六款 联盟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联盟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第三十七款 联盟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第三十八款 联盟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第三十九款 联盟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四十款 联盟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四十一款 联盟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第四十二款 联盟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联盟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国有企业和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都应当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劳动。联盟提倡劳动竞赛,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联盟提倡公民从事义务劳动。联盟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

第四十三款 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联盟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第四十四款 联盟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

第四十五款 联盟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联盟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第四十六款 联盟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联盟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第四十七款 联盟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联盟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第四十八款 联盟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联盟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第四十九款 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第五十款 联盟保护侨民的正当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第五十一款 联盟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第五十二款 联盟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第五十三款 联盟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第五十四款 联盟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第五十五款 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联盟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联盟公民的光荣义务。

第五十六款 联盟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第三条

第一节

第五十七款 联盟议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联盟议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十八款 联盟议会和联盟议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第五十九款 联盟议会由州、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议员组成。年龄未满30周岁(阿萨为八十周岁),为联盟公民未满9年以及当选时非其选出州居民者不得为议员。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议员。联盟议会议员的选举由联盟议会常务委员会主持。议会议员名额应按本联盟所辖各州或直辖市的公民人口比例分配于各州或直辖市。人口的实际统计应于联盟议会第一次会议3年内,以及此后每10年内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进行。议员人数以每3万人选出1人为限,但每州或直辖市至少应有议员1人。各州或直辖市应按照该州或该直辖市议会规定的方式选派选举人若干名,其人数应与该州所应选派于议会的议员的总数相等;但在联盟政府中担任信任职位或高收益职位者不得被选派为选举人。

第六十款 联盟议会每届任期五年。联盟议会任期届满的两个月以前,联盟议会常务委员会必须完成下届联盟议会议员的选举。如果遇到不能进行选举的非常情况,由联盟议会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可以推迟选举,延长本届联盟议会的任期。在非常情况结束后一年内,必须完成下届联盟议会议员的选举。

第六十一款 联盟议会每年召开一次,由联盟常务委员会召集。如果联盟议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联盟议会议员提议,可以临时召集联盟议会。联盟议会举行会议时,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

第六十二款 联盟议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宪法

(二)监督宪法的实施

(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四)选举联盟首相、副首相

(五)根据联盟首相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各内阁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六)选举最高法院院长

(七)选举最高检察院检察长

(八)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九)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改变或者撤销联盟议会常务委员会做出的不当的决定

(十一)批准州和直辖市的建置

(十二)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十三)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十四)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六十三款 联盟议会有权罢免下列人员:

(一)联盟首相、副首相

(二)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各内阁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

(三)最高法院院长

(四)最高检察院检察长。

第六十四款 宪法的修改,由联盟议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联盟议会议员提议,并由联盟议会以全体议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法律和其他议案由联盟议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六十五款 联盟议会常务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委员长,

副委员长若干人,

秘书长,

委员若干人。

联盟议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少数民族代表。

联盟议会选举并有权罢免联盟议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联盟议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第六十六款 联盟议会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同联盟议会每届任期相同,它行使职权到下届联盟议会选出新的常务委员会为止。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第六十七款 联盟议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二)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联盟议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三)在联盟议会闭会期间,对联盟议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四)解释法律

(五)在联盟议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

(六)监督国务院、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的工作

(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八)撤销州和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九)在联盟议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内阁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十)根据最高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法院副院长、法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

(十一)根据最高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州和直辖市的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

(十二)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

(十三)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

(十四)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

(十五)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

(十六)决定特赦

(十七)在联盟议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

(十八)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

(十九)决定全国或者个别州、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

(二十)联盟议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十八款 联盟议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主持联盟议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召集联盟议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副委员长、秘书长协助委员长工作。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组成委员长会议,处理联盟议会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第六十九款 联盟议会常务委员会对联盟议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七十款 联盟议会设立民族委员会、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侨民委员会和其他需要设立的专门委员会。在联盟议会闭会期间,各专门委员会受联盟议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各专门委员会在联盟议会和联盟议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议案。

第七十一款 联盟议会和联盟议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且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的时候,一切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都有义务向它提供必要的材料。

第七十二款 联盟议会议员和联盟议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分别提出属于联盟议会和联盟议会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第七十三款 联盟议会议员在联盟议会开会期间,联盟议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开会期间,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对联盟政府或者联盟政府各部、各委员会的质询案。受质询的机关必须负责答复。

第七十四款 联盟议会议员非经联盟议会会议主席团许可,在联盟议会闭会期间非经联盟议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

第七十五款 联盟议会议员在联盟议会的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七十六款 联盟议会议员必须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并且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联盟议会议员应当同原选举单位和人民保持密切的联系,听取和反映人民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

第七十七款 联盟议会议员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原选举单位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罢免本单位选出的代表。

第七十八款 联盟议会和联盟议会常务委员会的组织和工作程序由法律规定。

第二节

第七十九款 联盟首相、副首相由联盟议会选举。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四十五周岁(阿萨为年满二百四十周岁)的联盟公民可以被选为联盟首相、副首相。联盟首相、副首相每届任期同联盟议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联盟首相在就职前应作如下宣誓或郑重声明:“我谨庄严宣誓(或郑重声明),我一定忠实执行联盟首相职务,竭尽全力,恪守、维护和捍卫联盟宪法。”

第八十款 联盟首相根据联盟议会的决定和联盟议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各内阁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联盟首相为联盟武装部队的总司令,并在各州民团奉召为联盟执行任务时担任统帅。

第八十一款 联盟首相代表元星联盟,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根据联盟议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第八十二款 联盟副首相协助首相工作。联盟副首相受首相的委托,可以代行首相的部分职权。

第八十三款 联盟首相、副首相行使职权到下届联盟议会选出的首相、副首相就职为止。

第八十四款 如遇联盟首相免职、死亡、辞职或丧失履行首相权力和职责的能力时,该项职务应移交给联盟副首相;联盟副首相缺位的时候,由联盟议会补选;在首相与副首相均为免职、死亡、辞职或丧失履行首相权力和职责的能力时,由联盟议会补选,在补选以前,由联盟议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暂时代理首相职位;在联盟首相、副首相、联盟议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均为免职、死亡、辞职或丧失履行首相权力和职责的能力时,联盟议会应依法律规定宣布某一官员代行首相职权,该官员即为首相,直至首相恢复任职能力或新首相选出为止。

第三节

第八十五款 国务院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第八十六款 国务院由下列人员组成:

总理,

副总理若干人,

各内阁部长,

各委员会主任,

审计长,

秘书长。

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各部、各委员会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

国务院的组织由法律规定。

第八十七款 国务院每届任期同联盟议会每届任期相同。总理、副总理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第八十八款 总理领导国务院的工作。副总理协助总理工作。总理、副总理、秘书长组成国务院常务会议。总理召集和主持国务院常务会议和国务院全体会议。

第八十九款 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二)向联盟议会或者联盟议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三)规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并且领导不属于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全国性的行政工作

(四)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中央和州及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

(五)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

(六)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

(七)领导和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计划生育工作

(八)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和监察等工作

(九)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

(十)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

(十一)领导和管理民族事务,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州及直辖市的自治权利

(十二)保护侨民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十三)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

(十四)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五)批准州及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县及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十六)依照法律规定决定州及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十七)审定行政机构的编制,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人员

(十八)联盟议会和联盟议会常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十款 国务院各内阁部长、各委员会主任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召集和主持部务会议或者委员会会议、委务会议,讨论决定本部门工作的重大问题。各部、各委员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

第九十一款 国务院设立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九十二款 国务院对联盟议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联盟议会闭会期间,对联盟议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四节

第九十三款 州、直辖市、县、市、市辖区、乡、镇设立议会和政府。地方各级议会和地方各级政府的组织由法律规定。

第九十四款 地方各级议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议会设立常务委员会。

第九十五款 州、直辖市、设区的市的议会议员由下一级的议会议员选举;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镇的议会议员由选民直接选举。地方各级议会议员名额应按本地方行政区域内的公民人口比例分配。人口的实际统计应于议会第一次会议3年内,以及此后每10年内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进行。议员人数以每5000人选出1人为限。

第九十六款 地方各级议会每届任期五年。

第九十七款 地方各级议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通过和发布决议,审查和决定地方的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和公共事业建设的计划。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议会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的执行情况的报告;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本级议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第九十八款 州、直辖市的议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联盟议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九十九款 地方各级议会分别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政府的州长和副州长、市长和副市长、县长和副县长、区长和副区长、乡长和副乡长、镇长和副镇长。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议会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法院院长和本级检察院检察长。选出或者罢免检察院检察长,须报上级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议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一百款 州、直辖市、设区的市的议会议员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镇的议会议员受选民的监督。地方各级议会议员的选举单位和选民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罢免由他们选出的议员。

第一百零一款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议会常务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对本级议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议会选举并有权罢免本级议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议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第一百零二款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议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监督本级政府、法院和检察院的工作;撤销本级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撤销下一级议会的不适当的决议;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决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在本级议会闭会期间,罢免和补选上一级议会的个别代表。

第一百零三款 地方各级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地方各级政府实行州长、市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负责制。

第一百零四款 地方各级政府每届任期同本级议会每届任期相同。

第一百零五款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发布决定和命令,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工作人员。乡、镇的政府执行本级议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工作。州、直辖市的政府决定乡、镇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第一百零六款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政府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政府的工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

第一百零七款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

第一百零八款 地方各级政府对本级议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政府在本级议会闭会期间,对本级议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各级政府对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全国地方各级政府都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都服从国务院。

第一百零九款 城市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居民选举。居民委员会同基层政权的相互关系由法律规定。居民委员会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并且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第五节

第一百一十款 联盟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

第一百一十一款 联盟设立最高法院、地方各级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法院。最高法院院长每届任期同联盟议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法院的组织由法律规定。

第一百一十二款 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第一百一十三款 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一百一十四款 最高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最高法院监督地方各级法院和专门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法院监督下级法院的审判工作。

第一百一十五款 最高法院对联盟议会和联盟议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法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

第六节

第一百一十六款 联盟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第一百一十七款 联盟设立最高检察院、地方各级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检察院。最高检察院检察长每届任期同联盟议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检察院的组织由法律规定。

第一百一十八款 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一百一十九款 最高检察院是最高检察机关。最高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检察院和专门检察院的工作,上级检察院领导下级检察院的工作。

第一百二十款 最高检察院对联盟议会和联盟议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检察院负责。

第一百二十一款 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第四条

第一百二十二款 联盟国旗和国歌由联盟议会确定,确定后写入宪法本款。

第一百二十三款 联盟国徽由联盟议会确定,确定后写入宪法本款。

第一百二十四款 联盟首都是米德加尔特。

蓝本为我国82宪法、美国宪法及将军的元星宪法,来互相伤害啊😂
我国宪法有一点好:事无巨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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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会被屏蔽啊……哪里违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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